打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时间:2023-11-20 作者:杭州律师团队

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依据相关规定,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以上规定,虽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如果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电话录音与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
电话录音与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即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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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属于证据类型中的视听资料,但其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电话录音的获取来源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隐私;
2、其内容需要清楚还原事实;
3、当事人将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时,需要提供当时录音所使用的原始载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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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
2、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3、提供的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等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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