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前签订的合同,变更后盖章可以吗?

时间:2023-09-30 作者:杭州律师团队

公司变更对之前签订的合同没有影响。公司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订立的合同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不得以变更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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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变更后,之前签订的合同不受影响。公司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订立的合同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不得以变更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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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对之前签订的合同没有影响。公司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订立的合同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不得以变更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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